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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副教授:龚正君 邮箱:gongzhengjun@126.com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使用管理 第三章 进出口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纳入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使用是指直接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逐步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加强对作为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淘汰进展情况,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淘汰进展情况,确定消耗臭氧层物质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   国家禁止生产和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因国防、航空、航天、医疗、实验分析等特殊用途需要豁免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可以生产和使用的豁免量。 第七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的维修、报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目录。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开发、生产和使用给予优惠,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第二章? 生产、使用管理   第十条? 生产或者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免于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器、灭火系统维修单位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维修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器、灭火系统的;   (二)实验室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科学实验的;   (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免予申请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生产、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历史;   (二)有相应的生产或者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   (四)有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   申请领取生产配额许可证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章? 生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年度生产、使用配额总量和申请单位的历史生产、使用情况,核定或者调整申请单位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下一年度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予以公告,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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