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道路照设施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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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道路照设施管理

PAGE PAGE 10 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除公路以外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的专用变压器(箱)、配电房(室)、配电箱(柜)、灯杆、灯具、管线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深圳市。 第五条 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装灯率、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会监督评价、技术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维护基地、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工作、职工培训、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等。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主体和对象 第六条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为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区两级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对象:南山区城市管理局、宝安区城市管理局、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第四章 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七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道路照明设施监管办法,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范围、设施数量等设置专业机构和维护管理设备,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九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的设施量,参照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年度道路照明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按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施日常运作指标 (一)亮灯率达到97%以上。 (二)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三)装灯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 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 (一) 单灯不亮,1天内修复。 (二) 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封盖措施,2天内修复。 (三) 路灯专用变压器、配电箱故障,2天内修复。 (四) 大面积熄灯(或一条道路不亮灯)故障,2天内修复。 (五) 电缆管线和设施被盗、被挖、被损坏,应及时组织抢修处理,2天内修复。 (六) 被撞坏的设施(灯杆、箱变、基础等),应及时组织抢修,3天内修复。 第十二条 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一)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并切实做好照明设施(设备)维修、抢修记录。 (二)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需保持良好整洁的灯容灯貌,对照明设施上的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及时进行清理,并定期对灯罩进行清扫(洗)。 (三)各类道路的照明设施应达到规定的照度和亮度标准。 (四)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对遮挡照明设施的树枝应及时进行修剪,以提高照明效果。 (五)各种维修材料储备充足,保障维修(抢修)工作正常运行。 (六)非规划、改造项目不得擅自拆迁照明设施,或改变照明功能,以保持照明的连续性。 (七)因改造、维修需整体关闭道路照明的,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提前发布告示,并采取必要的临时照明措施。 (八)非特殊情况,不得白天亮灯修灯。 (九)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路灯供电电源管理,定期检查供电线路,对擅自偷接路灯电源的,必须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照明设施巡查制度。定时间、定路段逐级逐条巡查照明设施,做到责任到人,巡查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问题的投诉,应严格按《深圳市城管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分类及处理时限(试行)》和《深圳市城管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分类及处理时限(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做好职工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参加)一次城市照明业务知识讲座或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培训学习班、安全生产工作培训学习班。 第十六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 (一)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 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三)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路灯大面积灭灯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快组织抢修、抢险,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路灯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检测工作,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确保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安全。 (五)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保障维护管理人员作业安全,责任事故为零。 第十七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开展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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