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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例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通过对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1、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2、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3、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话代办处双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1.10元。打官司期间,邱建东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1997年底,两个案件分别审结,其结果为一胜一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即“双倍赔偿”,判决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则判决支持“原值赔偿”,即赔偿0.55元话费。邱建东在西城区法院获得的胜利使该案被评选为“1997年全国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1999年邱建东还获得了中消协颁发的“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光荣称号。 点评:在此之前出现的打假案件,基本上是针对商品欺诈进行的诉讼。邱建东的诉讼行为,使消费者以及各界对服务欺诈行为的危害予以了思考和重视。如果仅就邱建东案件所获得的赔偿而言,似乎是得不偿失。但是,这种行为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警示,受益的将是更广大的消费者,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 4、名为免费美容,实为推销产品———经营者应明明白白经营 去年10月28日,53岁的陈女士到七宝龙城店购物,柔婷美容美体连锁店的一位美容促销员向她推荐去做一次免费的面部护理。在护理过程中,美容小姐极力向她推销一种美容院的精油,并要她再购买一张原本标价7600元,优惠价3800元的终身美容卡。“热心”的美容促销员见她心动,身边资金不够,特意叫了一辆出租车陪她一起回家取钱。事后,细心的女儿发现购买的“美容卡”商家没有提供发票和任何收款凭证,原本美容小姐所说的“终身美容卡”变成了“长期美容卡”,顿时,陈女士傻了眼。在上海闵行区消协的调解下,商家退还消费者余款3060元。 ??? 点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去轻信那些免费美容的谎言;购买高档消费卡时,要根据自己家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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