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与艾病防治相关职责和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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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与艾病防治相关职责和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自身艾滋病培训 一、医务人员艾滋病相关知识教育 二、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知识教育 三、对医务人员加强自我防护知识的教育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相关知识传播技巧的教育 目的:对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使之不仅掌握艾滋病的危害、传播、预防等知识,更应端正对艾滋病及艾滋病患者的认识,从而主动作为一个教育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去教育、指导人们,特别是高危人群改变不良行为,提高KABP(知识、态度、信念、行为)水平,积极预防艾滋病。 * 医院对病人及家属的健康教育 一、对HIV/AIDS病人及家属的健康教育 二、对性病病人的健康教育 三、对普通住院病人的健康教育 * 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 全面深入地推进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和救治关怀工作 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有效防控机制 中宣部、卫生部关于印发 《艾滋病防治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宣发[2004]17号 7月26日 * 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大力开展全民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与重要时段集中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 对一般人群以普及知识为主,对高危人群以结合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为主 重点做好农村地区和广大青少年、妇女及流动人群的宣教工作 认真把握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政策性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的通知(1) (国艾办发【2004】4号),4月15日 * 具体目标 到2005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 城市达到75%以上,农村达到45%以上 高危行为人群达到80%以上 到2008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 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高流行地区(成人感染率≥0.5%)达到75%以上,中流行地区(成人感染率0.21-0.49%)达到65%,低流行地区(成人感染率≤0.2%)达到5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90%以上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的通知(2) (国艾办发【2004】4号),4月15日 *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免费药物、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其它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免费药物等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 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物免、减费用,以及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用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药物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1) (卫疾控发【2004】107号),4月5日 *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组织与协调、实施与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协助制定计划,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相关信息,管理抗病毒药物、试剂,及时储存、供应、分发和调配工作 病人管理、定点医院: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和财政部组织统一招标:中央给予补助地区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实施母婴阻断所需药物和试剂、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 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 (卫疾控发【2004】107号),4月5日 * 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原则――就地家庭治疗 成立临床治疗专家组、分级培训指导 ――指导:诊断、确定抗病毒治疗方案、评估疗效,调整治疗方案、处理严重的机会性感染、不良反应和并发症 ――指导监督服药和随诊 ――负责将在家庭进行治疗的患者转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 指定医疗机构收治危重、重症机会性感染、有伴发疾病或者合并症的艾滋病病人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 (卫医发【2004】106号),4月7日 * 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 ――建立严格的抗病毒药品领取、发放登记制度 ――建立规范的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病历和病案 ――为艾滋病病毒阳性孕妇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实施母婴传播阻断、定期随访监测 地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组织协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治疗工作 --建立个案治疗档案、向到本辖区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提供抗病毒药品 --指导和监督艾滋病病人服药,进行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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