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术章节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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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章节座管理办法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4 广 西 科 技 师 范 学 院 校政字〔2015〕 号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阔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延伸教学课堂,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使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动科研、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系部教师和学校外专家、学者讲授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以下简称“讲座”)。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三条 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政策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 第四条 讲座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系学生和教师的特点,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五条 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六条 要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 (1)系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 (2)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 (3)商业宣传等。 第七条 每次讲座的时间应在2小时左右。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8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50人以上。 第三章 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条件 第八条 学术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校外聘请学术讲座人的分类及资格: 第一类:国内外某一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两院院士。 第二类: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三类:区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四类:在某一学术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章 学术讲座的经费管理 第八条 学术讲座经费由科学技术处根据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本年度预计开展的学术活动向学校编制预算,经批准后由学校下达预算计划。 第九条 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讲座,学校负责支付讲座费用,差旅、食宿等费用视具体情况适当解决。邀请国际知名专家、学者等特殊情况的差旅、食宿费用需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学术讲座费用包括专家接待费用和专家讲课报酬,学校级学术讲座的费用从学校学术交流专项经费中支付。 1.校外学术讲座人支付标准按报告人的分类及条件(详见第三条)支付酬金(税后): 第一类:5000元/场; 第二类:2000元/场; 第三类:1000元/场; 第四类:800元/场; 2. 院内教授、副教授(博士)、讲师(硕士)开展讲座,每场分别资助500元、400元、300元。 第五章 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术讲座主要由各系部承办,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考评和管理,坚持“系部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处审批管理”的原则,原则上相关费用包干使用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各系部每年年初要认真计划本部门的学术讲座,精心策划、组织和统筹安排全年的任务,并于学年(学期)初将学术讲座计划报送学校科技处登记备案。未在学校年度计划之内的学术讲座学校将不给予经费支持。各系部承办的学术讲座每学年至少4场次(其中半数场次面向学生)。 第十三条 举办学术讲座之前,承办单位需填写《广西科技师范学校学术讲座申请表》,明确讲座的题目、主要内容、举办的时间和地点、报告人简介等,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外籍或港澳台人士来校作学术讲座的,承办单位须填报《广西科技师范学校学术讲座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校负责外事工作部门审查,再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并在学校负责外事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讲座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则需提前办理调课手续,将讲座所占课程调至其它时候完成。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做好讲座的宣传、组织工作。 1. 由系部申请举办的学术讲座,其宣传海报由申请系部负责制作;海报制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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