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王竹:《侵权责任法》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跟适用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2003) 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 3.《社会保险法》(2010)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4.《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14条第6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30条第1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雇主劳动者保护责任的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3) 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1条第3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谢 谢! 王 竹 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 个人邮箱:emailtozhu@ 个人博客: 中国侵权法网: * (二)“南京机场高速案” 1.“南京机场高速案”案情简介 1997年11月20日,被上诉人副业公司的驾驶员驾驶桑塔纳轿车,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过往车辆失落的防雨布一块,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路东护栏,致使车辆损毁和车内乘坐人员伤亡。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高速公路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中的障碍物无法预见,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乘车人在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 * 2.建议将“南京机场高速案”重新编纂后作为指导案例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 2010年11月26日)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 * (三)如何理解“公共道路” 1.使用“公共道路”术语的其他法律 (1)《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第2条第2-4款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 (2)《戒严法》(1996)第22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 (3)《物权法》(2007)第73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2.《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共场所” 第37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91条第1款: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3.《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