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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章节件章节本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三)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 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陪审制度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 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5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 ●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 ●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 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 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 ● 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 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 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 ● 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兴办各种教育事业。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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