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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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 孙士书 2014-05-22 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 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 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 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 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健康监护制度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前期预防 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 主要内容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法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 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 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 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 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作业管理制度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 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立法意图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职业病诊断 诊断机构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诊断人员 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诊断原则 职业史、危害接触史 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推定诊断原则 《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诊断争议鉴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 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 回避原则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保障方面的规定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 经济补偿 费用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 法律责任 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 行政法律责任 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 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 刑事责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 行政处分 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 可能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 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 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批准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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