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十八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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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十八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BEIJING JUNZHI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610 8581/8582 传真:(8610 网站: 1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十八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18409 号 致: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发行人”、 “中铝集团”或 “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18 年度第 十八期超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本期超短融”)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 简称 “《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 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程》”)、《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 “《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披露规则》”)、《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 “《服务规 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 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 件表格体系的公告》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以下合称 “自律规则”)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承诺,本所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发行人已保证和承诺,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2 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融涉及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律师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 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而 出具。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融的必备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交易商协会进行备案;同时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 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银行法》、《管理办法》、《业务规程》及其他中国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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