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学鉴定.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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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 一、基本概念 法医精神病学:应用现代精神医学的知识来解决与法律有关的精神问题的学科。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应用现代精神医学的知识,遵从法定程序,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法定能力进行评定。 目的: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刑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民法通则 第13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他的法定代理人由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法定程序 刑诉法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暂行规定 鉴定机构 鉴定人、被鉴定人 鉴定程序、鉴定内容 实施过程 鉴定书 鉴定机构 刑诉法第120条规定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鉴定人 经政府管理部门考核,取得鉴定人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以下人员:   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鉴定人权利 第十四条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鉴定人义务 第十五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被鉴定人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鉴定程序     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鉴定书》 第十八条《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鉴定实施 1、直接鉴定:门诊、住院、院外等地。 2、文证审定 3、精神检查、神经系统及体格检查 三、 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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