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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级预防的基本措施有: 1、实施劳动卫生监督,包括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以及事故性处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是其重要的内容。 2、降低有害因素浓(强)度。常见的卫生技术措施有从工艺上改进、防止有害因素逸散,推广运用低毒,无毒的材料或技术,配置个人防护用品、通风防尘等。 3、职业性健康筛检。已成为常规的措施有就业职业性体检,定期职业性体检和离退休职业性定检。 *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3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14—20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63—69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70—86条)第七章 附则(87—90条) * * 1、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适用范围 1、空间适用领域: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主权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国管辖的邻陆、邻水和邻空。在延伸意义上还包括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的船舶和飞机。 本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一章 总则 * 2、对人的效力:采取属地原则。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与职业病防治活动有关的人及其活动都适用本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其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活动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均适用本法。 3、时间效力: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4、法定职业病解释: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劳动者、职业史、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缺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 * 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10大类132种 (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调整为10大类132种。 10大类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 3、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 4、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的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7项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劳动者 * 5、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12条义务 4, 5, 6,7,14,15,21,22, 23,24,25, 26,27,48,57, 60, 61,62。 明确规定单位是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劳动者是职业卫生保护的对象,是职业危害的受害者。 * 用人单位 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公告、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病报告义务 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 6、关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工伤社会保险——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 措施 适用范围 适用时间段 法定责任人 卫生部门 职责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 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对评价报告进行卫生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单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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