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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18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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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2018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2018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2018 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是在江苏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事 务所,具备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接受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简称 “发行人”或 “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 发行人发行2018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所涉及的 有关法律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 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 “《注册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和 《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涉及本次发行的事实、法律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法定资格及条件、本次发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 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 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发行人已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 1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2018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或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 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4、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涉及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 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有关 “发行人”的表述仅指发行人自身,即母公司;“发 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企业”的表述包括母公司和合并范围内子企业。 7、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作为公开披露的文件,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2016 6 1 发行人现持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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