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职业病防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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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技工学校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及职业病防治 一、教学目的 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 了解煤矿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职业病,学习相关防护、救治知识,在树立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的基础上,保证自身健康和安全。 二、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法律是专指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就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规范人们言行的准则。 二、法的基本特征 1.具有高度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 2.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 志性 3.是由国家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具有国家规定性 4.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 强制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三、违法 违法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作出的法律禁 止的行为。 违法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社会造 成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三、违法 构成违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的行为。违法是针对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思想。 ②违法是对社会有危害性或有害的行为。具有危害性是构成违法的最重要的因素。 ③行为人要有过错。如果在客观上虽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违法行为。 ④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 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投毒案 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因琐事与同宿舍同学黄洋不和,2013年3月31日以取实验用品为名获得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并将其注入室内的饮水机中,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注入了剧毒化学品的饮用水,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 应负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 有三种形式: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四、法律制裁 ⑴民事制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⑵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劳动教养等。 ⑶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重的制裁方式,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且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 五种类型: 管制(3个月~2年) 拘役(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6个月~15年)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事制裁方法,可随主刑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 主要包括: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五、犯罪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不同于一般的违法: ①违法和犯罪都是针对人的行为而言 ②犯罪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不同于一般的违法 违反矿山安全刑事责任的种类 刑事责任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人。 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分为: ①已满16周岁(全部刑事责任)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部分刑事责任), ③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注:14~18周岁之间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主体 2、具有责任能力 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辨别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一般认为到了法定年龄就认为具有了责任能力。 特例:精神病患者、聋哑盲人 强调:醉酒的人 我国《刑法》不承认醉酒的人丧失辨别和控制能力。我国法律不允许以自己行为人为造成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而作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广西警察酒后枪杀孕妇案 2013年10月28日,广西南平县发生一起杀人案,该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酒后在某米粉店购买食品时,只因米粉店不卖奶茶,遂拔枪打死已怀有身孕的女店主,其丈夫中枪侥幸未死。 2014年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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