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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 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法的概念及特征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根据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第一,指引作用。 ①定义: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②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③分类:根据指引是确定的还是允许有选择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这样行为,也可以不这样行为。 第二,评价作用。 ①定义: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其违法程度进行判断和衡量。 ②对象: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③分类:根据评价的主体不同,法的评价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专门的评价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这种评价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指的是普通主体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而这种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第三,预测作用。 ①定义: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②对象: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③分类:包括对行为本身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两种类型。 第四,强制作用。 ①定义: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②对象: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教育作用。 ①定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②对象: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③分类:正面教育指的是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起到表率、示范作用;反面教育是指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指通过对人的影响进而产生对社会的影响,间接作用就是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2.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三、法律关系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 第一,自然人。 第二,法人。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第三,非法人团体。 第四,国家。 2.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一,物。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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