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pptxVIP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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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 ;一、组织管理 ;二、基础措施;(三)医疗器械、器具、物品的消毒灭菌应达到如下要求: 1.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灭菌;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2.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消毒。 3.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4.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5.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有关规定执行。;(四)基层医疗机构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09)规定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清洗,并使用压力蒸汽灭菌法灭菌(“5.8.1.压力蒸汽灭菌”节选见附件1)。没有设置消毒供应室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经地级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和灭菌。;(五)无菌物品、清洁物品、污染物品应当分区放置。无菌物品必须保持包装完整,注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日期,以及检查打包者姓名或编号、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号等标识,按灭菌日期顺序置于无菌物品存放柜内,并保持存放柜清洁干燥。 (六)从无菌容器中取用无菌物品时应使用无菌持物钳(镊)。从无菌容器(包装)中取出的无菌物品,虽未使用也不可放入无菌容器(包装)内,应重新灭菌处理后方可使用。;(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由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购入时索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进行质量验收,建立出入库登记账册。用前应检查小包装的密封性、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进口产品应有相应的中文标识等,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不得使用。使用中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八)应根据消毒对象选择消毒剂的种类,所用的消毒剂必须由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购入时索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证明文件,建立进货验收和出入库登记账册。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书中的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正确使用。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剂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消毒对象、更换时间、影响因素等,保证消毒效果的可靠。具体选择原则和适用方法参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年版)》(WS/T367-2012)“附录C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的要求(节选见附件2)。;(九)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规范抗菌药物的种类、剂量、给药时间和途径,严格遵循“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 (十)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和正确率,特别是在诊断、治疗、护理等操作前后严格实施手卫生。有关要求参照《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节选见附件3)。 (十一)医护人员诊疗操作时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十二)诊疗工作应当遵循《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做好防护工作。 (十三)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立即弃置于符合规定的利器盒内。严禁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落实防止锐器伤的各项措施。 (十四)医务人员应当参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卫医发〔2001〕2号),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发生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三、重点部门;(一)口腔科 1.布局合理,诊疗室和器械清洗消毒室应分开设置。如开展拔牙、口腔外伤缝合等项目的应设置口腔外科诊室。器械、器具等诊疗用品配置数量应与诊疗工作量相符合,使用防虹(回)吸手机。 2.进入患者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根据诊疗需要和消毒灭菌原则,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的要求。在进行可能造成粘膜破损的操作时,所用器械必须灭菌。 3.口腔综合治疗椅、操作台面及所使用仪器、物体表面至少每天清洁和消毒,有血液、体液污染应立即清洁消毒。;(二)中医临床科室 1.保持物体表面及诊疗床清洁,定期更换床单、枕套等,如被污染应及时更换。配有洗手设施和干手用品。 2.进行针灸穿刺操作时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进行穿刺部位的皮肤消毒;针灸针具(毫针、耳针、头针、长圆针、梅花针、三棱针、小针刀等)做到“一人一针一用一灭菌”,火罐“一人一用一消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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