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十六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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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十六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11 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 号 新时代大厦6-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 传真:+86-10 网址: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3 第二部分 释 义 4 第三部分 正 文 5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7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8 四、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11 五、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事项 12 六、本次发行的潜在法律风险 15 七、结论性意见20 1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十六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 法律意见书 致: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律师、冯朋飞律师作为发行人2018 年度第三十 六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和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 务规程(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2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具有重要意义而又 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和贵公司出具的意见、说明或其他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和对本次发行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 问题发表律师意见,本所律师不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包 括但不限于短期偿债能力、内部及外部流动性等)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 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 的保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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