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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从业人员菜单式培训教材-工作时间规定(PPT 39页) - 副本
在工业发达国家,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周为40小时,如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希腊等国。但也有少于40小时的,如德国、英国、荷兰、丹麦等国,职工工作时间为38小时。 我国现行的标准呢工作时间制度在周工作时间上很接近这些发达国家,但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我国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很多企业仍属于劳动力密集形单位,生产效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的数量和付出的工作时间。 因此,如何在遵守我国工作时间规定的前提下,优化好员工的工作时间一直是政府和单位在思考的问题。 一、工时制度简介 工时制度分为两大类 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而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标准工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疑问】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 【释疑】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不应将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如果这样做了,劳动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执行。 延长劳动时间的限制: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实要求加班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某单位“理想化”排班=》特殊工时? 特殊工作时间制度 为什么要特殊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的定义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是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几个注意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用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视同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工资标准的150%。 二、违法工作时间规定的罚则及案例分析 违反工作时间类案由涉及的罚则条款 1.违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2.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3.三期女职工、未成年工延长劳动或者安排夜班。 《劳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案例一 某玩具厂接到一笔订单,因交货时间非常紧迫,公司决定全体员工加班加点赶进度,平均每天延长工作时间达3个多小时,星期六也不休息,但公司事先并未征求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员工李某等5人坚持了半个多月后,因无法忍受繁重的工作任务向厂方交涉,但被有关领导驳回。李某等人商量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该公司对李某等人的做法非常恼火,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对李某等5人予以辞退的决定,并且扣留了当月的工资用以“赔偿损失”。李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案情分析】本案中该公司的违法之处有: 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违法:企业在既未与工会协商又未征求劳动者意见的前提下,单方面做出延长工作时间的决定违法; 二是延长的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时间限度:每日加班时间达3个多小时,当月累计已远远超过36个小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三是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 案例二 2010年5月份,赵某应聘至某食品公司制冰车间工作,工作两个月后,赵某认为公司超时加班,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马上深入公司调查情况,经调取公司考勤等证据后得知,该公司制冰车间每年在5、6、7、8月为生产旺季,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休息1天,另外8个月为淡季,制冰车间员工则每天工作5小时,有正常双休日。此外,该公司已经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一年为一个工作周期)。因此,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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