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概论概要第四章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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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概论概要第四章节

第四章 税法体系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三节 税法体系 第四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 从质的规定性上说,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不是直接对等关系。税法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是按照协商、等价、有偿等原则建立。在税法中对不同的涉税行为主体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纳税人、其他涉税行为主体都有各自不同的应该实施的行为和禁止实施的行为 。 二、税法的作用 概念:税法的作用是税法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所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这种作用必须经过税收法律、法令、条例、实施细则等具体的形式得以实现。 (一)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 1、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保证。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基本、最有效、最可靠的途径是运用税法这一工具。 2、税法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工具。一方面,对涉税行为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秩序之一。没有税法,市场经济陷入混乱。另一方面,国家可以按照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通过税法的制订和修改调整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分配结构等,实施各种社会经济目标。 3、税法在国际交往中是贯彻平等互利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运用税法这一法律工具,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二)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 1、税法的引导作用。税法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方向,这是一种规范性指导。因税法规范的不同而有两种形式: 2、税法的评价作用。税法有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判断、衡量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的作用。 3、税法的强制作用。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产生的一种保证,它是税收强制性的法律依据。强制作用的对象是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法的行为。它的强制作用不仅在于惩治违法行为,也在于预防违法行为,还在于增强依法纳税的安全感。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以及所有涉税行为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属于上层建筑,反映着国家强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活动而形成的分配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主体资格是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规定的。 1、征税主体。是国家,具体行使职能的是税务机关和海关(统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 2、纳税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并且只是在具有税法规定的应税对象的情况下,才成为纳税主体。纳税主体的分类; (1)按法律特征的不同,划分为法人和自然人; (2)按国籍不同,划分为中国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 (3)按所有制不同,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 (4)按居住地点和时间不同,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3、其他涉税行为主体。指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还包括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税行为主体,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工商部门等。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属于物的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客体的一定比例税率计算出来的应上缴国家的货币或实物;属于行为的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税人及其他涉税行为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直接体现,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没有依托,也就无所谓税收法律关系。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核心)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明确了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模式,即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同样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 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P68)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其他涉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税收法律确定的税制要素得到满足。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从而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变化。 3、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如,国家废止税法、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主体消失等。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国家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保护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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