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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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Far Wide Associated Law Firm 关于龙岩市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 2018 福远厦非字第0016 号 福建省厦门市七星西路178 号七星大厦22 楼 Star World Building 22 Floor, No.178 Qixing West Road, Xiamen, Fujian 361012, P.R.C. 电话(TEL): (0592) 2227999 传真(FAX): (0592) 2216766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FarWide Associated Law Office 致:龙岩市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岩市汇金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汇金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松三律师、洪 幼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 称“本期中期票据”或 “本期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期发行提 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遵循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 《中介 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 下简称“ 《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 书指引》(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等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 中期票据有关事宜进行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期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出如下声明: 1、本所系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和材料,有关副 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 瞒。对发行人上述声明、保证的充分信赖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 2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FarWide Associated Law Office 提。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相 应的意见。 4 、就与本期发行相关但发行人未向本所提供的材料,本所假设其所反映的 情况不存在与发行人已提供的支持文件所反映的情况不一致或相反的情形; 5、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 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 确认。 6、本所仅就与本期中期票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评估报告和评级报告中的数据和结论的任何引述,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不应在任何意义上被理解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完整 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遵循勤勉尽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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