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重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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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念 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民通意见》178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三者中,只要有一个是涉外的,就可以认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调整方法,及两种方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用冲突规范调整的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用统一实体法规范调整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3.、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主要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试题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4、国际私法的规范有哪些: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法程序规范和国际仲裁程序规范。 5、了解国际私法性质的学说: (1)“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 (2)“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 (3)“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 第二章 渊源 1、渊源 一、国内立法 从内容上来看,作为国际私法主要渊源的国内立法可以分为冲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部分。 二、司法判例.(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上应充分认识到判例的作用。) 三、国际条约 ■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能够包括各种国际私法规范。 ■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从法律效力上讲,只对缔约国有效,对非缔约国是没有拘束力的。 ■ 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规定发生抵触,应以条约规定为准,除非该缔约国缔结或参加条约时对条约的某些条款提出了保留。 四、国际惯例 1. 国际私法范围内的国际惯例 (1)强制性惯例----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惯例 (2)任意性惯例----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他们有拘束力的惯例 2.这些惯例应用于冲突法领域和实体法领域。 3.国际惯例通常是在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的。 五、学说 指通过著述表现出来的法学家的个人主张。 学说是否构成国际私法的渊源学界有争议,各国的实践也不尽相同。 2.我国的渊源: 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3、立法模式:1 分散立法式 2专篇专章式 3 单行立法式 我国的模式:专篇专章式 4、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 1 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常设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实质为一种制度性的国际会议) 3美洲国家组织 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5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会 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 5、国际私法的历史: 萌芽:唐律疏议、早期注释法学派的注释。 形成: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荷兰国际礼让说 发展:现代国际私法学1848--1917、当代国际私法学1917----- 各学说的代表人物的观点 : 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意大利) 国际礼让说:胡伯(荷兰) 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德国—) 国籍法说:孟西尼(意大利) 既得权说:戴西(英国) 法律社会目的说:巴迪福(法国) 最密切联系说:富德(美国) 当地法说:库克(英国) 政府利益分析说:柯里(英国) 第四章 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1)自然人属人法的确定   属人法是解决与人的能力和身份有关的问题。   国籍、住所、居所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   大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通常以住所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优先;均为外国国籍(最后国籍、住所或   国籍冲突 惯居、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最密切联系   一般做法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住所所在地国或居所地国   A.我国法律的规定:   国籍的积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2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国籍的消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1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B.我国规定(住所的积极冲突和住所的消极冲突)   民通意见183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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