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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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上) 【高杉按语】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因为我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两年的短时效[1]制度,所以诉讼时效争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且争点极为细密。 诉讼时效常见的争议点有:债权人工作人员催款证言的证明力、催款录音的证明力、长期供货多笔货款之间的时效关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的时效起算点及宽限期的认定、未能按约付款出具欠条后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时效届满日系节假日是否顺延、催收函件被退回能否中断时效、普通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的时效起算点、交房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合同无效之诉是否适用时效制度,等等。就诉讼时效的上述争议点,本文特筛选出若干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 【本文目录】 (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 (2)邮寄催款通知、债务清收通知等债权主张文件对时效中断的效力 (3)调解、起诉、报案等行为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 (4)持续、多次交易中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 (5)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 (6)买卖合同中欠条、收条、对账单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 (7)房地产买卖中诉讼时效的认定 (8)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明与程序限制 (9)诉讼时效的其他问题:超过时效后部分偿还、主张合同无效的“时效”[2] ? 【裁判要旨】 ?(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340号青岛昌发家具有限公司与高庆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虽然李国光在收到条中写明2008年6月底之前付款。但上诉人于2009年春节前向被上诉人付款20000元,即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宋程前出具的收款条时间2009年1月15日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上诉人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92号刘长兴与刘明选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案上诉人刘长兴在二审庭审中自述其2007年8月份知道变压器被卖,其于2010年7月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其也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 (2)邮寄催款通知、债务清收通知等债权主张文件对时效中断的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商外终字第17号杭州某某时装珠绣有限公司与某某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一、关于时装公司以服饰公司延期交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首先,根据时装公司提供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其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民三庭邮寄“反诉状证据一式两份”是事实,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之规定,时装公司提起反诉之日即为诉讼时效中断之日,原审法院以时装公司提起反诉无相关人员签收或者盖章为由,认定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观点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应予纠正;其次,虽然时装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民三庭邮寄“反诉状证据一式两份”是事实,但鉴于时装公司不能证明其提交的反诉状的内容为追究服饰公司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时装公司明知本院民三庭在审理(2009)浙杭商外初字第239号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受理其提出的反诉请求,既未向邮局查询特快专递邮件是否妥投或者被退回,也未向法院查询反诉的受理情况,即使以此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亦是撤回上诉,因此,时装公司主张其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邮寄反诉状的形式向服饰公司主张延期交货之违约责任的依据不足,时装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341号北京市中标新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恩顿(亚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原审法院管辖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为准据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恩顿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1.恩顿公司提交了于2009年7月17日向中标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邮寄的EMS快递相关证据,邮寄内容为《律师函》,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某区东某西路45号某园写字楼二楼”,该地址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三份买卖合同载明的中标公司地址。恩顿公司于同日向中标公司深圳福田某建设广场项目部李某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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