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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安全文明生产,促进黄金生产的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级行政领导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技术措施和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组织,公司设立安全科专职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车间均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有一定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安全专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我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调查研究生产建设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正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制止“三违”现象,必要时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主要行政领导或总工程师;参加设计审批(审查)和工程验收;制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参加培训工作;按权限调查、分析、处理事故。
第五条 公司、车间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列入生产人员编制。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第六条 公司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工作会议制度。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文件,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真正做到人人管生产,人人管安全。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形成群众性安全网络。
第八条 建立出入矿井的挂牌制度,带班长要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
第九条 本公司每个职工在安全生产中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有权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有权对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
7、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有义务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公司、车间要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要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消除隐患,对于解决有困难的及时书面形式上报安全职能部门,制定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一)由于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致使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二)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而造成事故的;
(四)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拖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调离岗位的患者继续留在原岗位而造成事故的;
(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不按规定提取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事故的;
(八)由于各类设计有错误,施工工程质量低劣,致使投产后在安全和预防职业病方面经常受到威胁,甚至造成事故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四)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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