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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管理工作质量,打造整洁、卫生、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鹤峰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城管、公安、交通运输、广播电视、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教育、环保、水利、公路、供电、电信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二章 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 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保洁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城市主次干路、公共绿地、广场,由县环卫部门负责管理,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和考核;
(二)街道驻地和城市社区、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或者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住宅区,由本单位负责;
(四)车站、停车场、广场、步行街、博物馆、旅游观光景点等公共场所,由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负责,临时性、自发性的市场,不能取缔的,由所在区域单位负责;
(六)城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立面装饰、美化亮化,由权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第八条 在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二)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
(三)城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四)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五)在城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
(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八)不按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九)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
(十)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
(十一)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十二)不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更换补装、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市容貌;
(十四)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污染路面;
(十五)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水乱排乱放;
(十六)未经县规划、城管、工商等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市容貌;
(十七)未经县城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市容貌;
(十八)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
(十九)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依法向城管、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城市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第十一条 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市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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