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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海 洋 法 ( Law of.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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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海 洋 法 ( Law of

第六章 海 洋 法 ( Law of the Sea) 第一节 概 述 Summary 一、海洋法的概念 即国际海洋法,是确定海洋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 海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 ②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③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④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海洋法的发展 1、共有物时期:在罗马时期,海洋被认为像空气一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从海岸到海水的最高潮线都是共同使用的对象。只能共同使用,不可占领。 2、无主地时期:  中世纪时期,商业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使一些国家对自己控制下的海域提出了主权要求,英国自称为不列颠海之王,丹麦-挪威联合王国控制了北海。15世纪,占据海洋已发展到高峰。1493年,罗马教皇亚历山大第六为了确认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地理新发现,颁布圣谕指定以太平洋上的一条子午线作为两国在海洋上控制权利的分界线,两国在各自的特别区内享有商业垄断权。罗马时期称为共有物的海洋秩序正为海洋分割所代替,这时的海洋可以像无主地一样可以通过先占来占领。 3、海洋自由与海洋控制论的争论时期。海洋的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引起了自由与控制的争论。荷兰的格老秀斯为了荷兰的利益,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主张海洋自由。代表海洋传统国家利益的英国法学家塞尔顿,于1635年发表了《锁国论》,认为英国对其周围的海面有处置和控制的权力。 4、19世纪的领海与公海并立的海洋法律秩序。经过200年的斗争,19世纪确立了领海与公海并立的海洋法律秩序。领海是沿海国主权控制下的海域,公海是对一切国家开放的海域,任何国家可以在公海上自由航行、飞越、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并逐步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规则。 5、海洋法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0世纪后,除了领海和公海两个概念外,还确立了许多其他海域。 第一节 基线 一、概念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等海域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叫做基线。 二、基线种类 1、正常基线: 正常基线就是低潮线,即海水退到最低潮时的那条线。 2、直线基线: (1)概念:直线基线就是在沿海岛屿上和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此直线划定公布后,如发生低潮线后退,不得随意更改。 (2)历史发展 源于国际法院1951年作出判决的英挪渔业案。 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7条直线基线使用的前提条件和适用时应该遵守的规则。 前提: 1款规定,沿海国只有在“海岸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直线基线。 适用时应该遵守的规则: 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该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直线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确定特定基线时,对有关地区的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以考虑。 三、河口、低潮高地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13条和《海洋法公约》第9条都规定:“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河流流入海洋的情况是复杂的,由于河流的冲积和带动泥沙的作用,常常造成河口两岸陆地向海洋延伸,出现河口三角洲等的情况,河水必须经过三角洲在流入海洋。对于这种情况,公约未作出具体规定,只能遵从国际习惯法。  所谓“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低潮高地是否能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取决其与大陆与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宽度,不算;不超过,可算。 第三节 内 海 水 Inner Sea 一、内海水(海洋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概念:内海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海域。 它包括一国的内海湾、历史性海湾、内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2、法律地位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均由各国国内法确定 。 二、港口 1、概念: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施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 2、范围:港口的范围包括从它伸入海面最远处的永久性建筑物(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港口所占水面、水下及出入港的航道)、陆域(码头、仓库、船坞、灯塔等)。 3、 海港的主要机关是港务监督 三、海湾 1、海湾: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称为海湾。 2、内海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如果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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