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无罪裁判要旨、判决理由及评析意见.docx

合同诈骗无罪裁判要旨、判决理由及评析意见.docx

  1. 1、本文档共2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合同诈骗无罪裁判要旨、判决理由及评析意见 ? ? ?? ?2013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5.4万件,判处罪犯115.8万人。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人无罪。2014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2%和2.2%。各级法院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2015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9.9万件,判处罪犯123.2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5%和4%。各级法院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无罪判决的比例非常低。同样,合同诈骗无罪判决的比例也非常低。本文中,笔者通过八个合同诈骗无罪判决的研究,提炼出裁判要旨,并结合判决理由做一些评析,以期对合同诈骗罪有更加精准的认识。 一裁判要旨一: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行为人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在被害人向其索要费用时,分期支付给被害人一定费用,并未逃避,亦未进行挥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1. 石某某、李某合同诈骗案(2014)海刑初字第21号 判决理由: 被告人石某某与梁某某、王某一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在履行过程中,因石某某未能向海伦农场缴纳土地承包费,未获得土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按合同的约定向相对方返还本金及利息,而且石某某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在王某一向其索要承包费时,分期给付4万元,并未逃避,亦未对承包费进行挥霍,足以表明被告人石某某主观上没有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被告人石某某与梁某某、王某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石某某与李某为交土地出让金与高某某等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被告人石某某有欺诈行为,因为当时他并不能确定2013年开春是否能承包到土地,但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他与李某又与高某某等三人签订还款协议,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从而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被告人石某某未按还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履行债务,但是他于2013年5月23日登记注册了绥化农垦益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并在登记注册之前就开始兴建,其投资的数额远远高于所欠高某某等三人的债务,应视为其积极创造履约能力,有偿还能力。 并且被告人石某某及李某将承包费中的60万元用于交纳土地出让金,10万元用于企业的正常支出,该70万元承包费没有被二被告人挥霍,并且案发后,该承包费已经返还给高某某等三人,故不应认定被告人石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石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看到过石某某与海伦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自然合理认为石某某在海伦农场有土地,虽然李某提出用转让土地取得承包费的办法交纳土地出让金,但其并未与石某某勾结进行诈骗活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析意见: 合同诈骗罪在认定上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刑事案件都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官结合审判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判断之后,形成内心确信。本案中,行为人的种种行为表现,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这使得法官产生了无罪的内心确信,最终宣告行为人无罪。 二 裁判要旨二、行为人虽指使他人冒充房东与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但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均是被动参与,而不是积极作为,且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并确实履行大部分合同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2. 王某甲合同诈骗案(2015)灵刑初字第00233号 判决理由: 在本案中,因被告人王某甲欠冯某甲的钱,双方约定由冯某甲转让店面用于偿还欠款。冯某甲在王某甲的店面门上张贴转让店面的通告,并留下冯某甲的电话号码,被害人胡某等人看到通告后与冯某甲联系,冯某甲通知王某甲前来参与商谈店面转让事宜。从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被告人王某甲是被动参与,而不是积极的作为。 王某甲未将店面转让之事告知房东许某,并让自己的前妻张某乙冒充许某与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何定性:本案中有两个合同,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一是店面转让合同。王某甲让张某乙冒充许某与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隐瞒了事实真相,但目的是为了促成店面的转让,而且王某甲与胡某等人签订店面转让合同时没有采取任何欺骗行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店铺剩余的裤子、装修等作价7.5万元,在合同生效后,王某甲即将店铺、裤子交于胡某,且王某甲在租赁许某的店面后,对店面确实进行了装修,胡某接店后将裤子作价处理,将店铺重新装修并营业,王某甲具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和一定的履约能力,并已履行了店面转让合同。王某甲隐瞒真相的行为,对于房东许某来说,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转租行为,构成民事违约;对于胡某、张某甲来说,属于民

文档评论(0)

wyj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