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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修订)知识讲座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条例修订的历史背景 我省早在2003年就颁布了全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旧《条例》已不能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要求。 条例修订的历史背景 与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相衔接: 1.国家新制定、新修订了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13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50多部。 条例修订的历史背景 2.国家新制定、新修订了有关部门规章。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上百个部门规章。 条例修订的历史背景 3.国家和广东省的安全生产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是安全生产的理念发生了变化。2005年,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2012年,从“安全发展理念”提升为“安全发展战略”。 二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发生了变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变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三是国家和广东省相应出台了有关重大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新条例宣布实施 2013年9月27日上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修订《条例》是我省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履职以来的第一项修制订和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草案。新修订的《条例》既保留了旧《条例》相关制度优点,又与时俱进,有新时期的新理念、新规定、新要求,更加符合当前广东改革的新实际,体现了广东的特色。设六章五十三条,条款数比旧《条例》增加了11条,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第一章“总则”有9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条,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8条,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5条,第五章“法律责任”6条,第六章“附则”2条。 新《条例》的亮点 具有五大方面的亮点: 一:贯彻“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 三:立足制度建设、制度规范与约束 四:着眼理顺职能,明晰职责 五:实行安全生产诚实信用体系 六:赋予从业人员知情权、拒绝权、检举权 新《条例》的亮点 (一)贯彻“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立法指导思想 1.贯彻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行业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体系。 2. 重新诠释了《条例》的立法目的。结合职能、安全发展新理念,新《条例》第一条将过去旧《条例》保障的对象“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修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新《条例》的亮点 3.监管部门“齐抓共管”,共同贯彻执行新《条例》。新《条例》规定的实施对象不仅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包括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这一立法原则体现在新《条例》各个章节中。如:对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一样的职责界定;又如:法律责任则统一表述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新《条例》的亮点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新《条例》第四条写明,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需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也被要求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共同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比旧条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之前则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新《条例》的亮点 (三)立足制度建设、制度规范与约束 新《条例》总结了我国现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单设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考核、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建档评估、奖惩制度、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等20多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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