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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 国际私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据此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直接调整它直接、明确地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有统一实体法规范时,就要适用实体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1.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是国际私法应包括那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调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 冲突规范;(3) 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际私法渊源有两个特点:(1)两重性,国际私法渊源既有国际性,又有国内性;(2)学说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
2.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主要渊源。国内立法规定冲突规范的方式包括散见式、专章专编式、法典式等。(2)国内判例,在判例法国家是主要的渊源。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3)国际条约,是重要渊源。我国参加了很多的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即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惯例由国际习惯和国际贸易惯例组成。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长期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二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5)学说是否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学说对国家立法或审判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学说为个人观点,不是法律,不宜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具体表现:(1)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立法权;(2)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司法管辖权;(3)平等地运用本国法或外国法。
2.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1)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3.遵守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原则: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凡是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条约优于国内法,凡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4.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原则。
第五节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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