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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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解读】“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灾害。;【解读】五项治理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墙等,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通道;“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的截流治理。;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解读】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解读】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作业人员须经培训上岗。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煤矿应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每3年核定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解读】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贯穿建井、生产、乃至闭坑的整个过程。这是因为对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过去认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区,后来采矿实践证明水文地质条件十分复杂,出现了淹工作面、淹采区甚至淹井的重大水害事故。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认为很难解决的某个矿井防治水问题,也许未来不再是什么难题。概括来说,这就是为什么要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修定的原因。 本条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要求矿井必须根据过去3年矿井掘进、开采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水文地质问题,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先前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确定,可能与原来类型基本一致,也可能比原来简单或复杂,使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更加符合本矿的实际情况。矿井首次发生突水量达300 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时,应全面分析突水原因,在事故后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规定1年内是指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这项工作进行的越快越好,但最慢必须在1年内完成。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查工作。;【解读】水文地质调查一般是指运用水文地质测绘、物探、钻探、试验、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和室内实验分析鉴定等手段,查明调查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掌握调查区地下水的形成、赋存、运动特征、水质和水量等变化规律,为制定地下水防治或利用的对策措施提供水文地质依据。本节所指的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是狭义调查,对应于水文地质测绘中的地面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貌地质、地表水体、井泉、古井老窑、生产矿井、周边矿井、地面岩溶等。因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应参照水文地质测绘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工作,比例尺一般应大于1:1万。补充水文地质调查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水文地质测绘成果的不断补充、更新和完善。水文地质调查不能代替水文地质测绘。;【解读】当矿区(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上述调查内容中相应专题的调查,补充完善水文地质资料。 矿区(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偏低的,应就上述调查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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