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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制”→“治理”的“治” “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制宣传教育”相比,虽一字之差,但内涵和外延深刻不同,从单纯强调对普通公民法律知识的传授,到将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更加注重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的宣传,更加注重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注重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这些党的政策性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性规范,保障其得以切实贯彻落实。 谢谢!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4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施行,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全国第一个省级层面出台的地方性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在普法工作迎来30周年之际,《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既是对我省过往工作经验的全面总结,也为未来工作开展指明了方向。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安徽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条例》亮点一: 强化了法治宣传教育职责。《条例》第二条明确其职责,后面其它的条款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等都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条例》亮点二: 法治宣传任务的转变。从法制宣传到法治宣传,尤其是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在以往的基础上,增加了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和法治文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与生产生活实践相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法治宣传教育实行目标管理;将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亮点三: 加强了法治宣传教育保障。《条例》第六条明确提出,充分体现其保障制度。 第七条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 第九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保障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经费。 第十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领导人员集体学法制度,带头学法,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落实学法计划、内容、时间和人员,并向服务对象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任命法官、检察官前,任命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 对拟提拔使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考察,应当将其法治素养和能力纳入考察内容。 第十二条 招录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纳入考试内容。 党校、行政学院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将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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