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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管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监督五处 张兵 025主要内容 1.目的、定义和分类 2.如何提供规范服务 3.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目的、定义和分类 目的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3月25日通过,2009年7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互联网信息服务 的定义——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经营分类——经营性 (许可制),非经营(备案制) 前置审批——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的区别 行政许可的四个特征 备案的定义及备案和许可的差别 禁忌——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也是共性!!!)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监管——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定义(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卫办发[1999]第2号 ) 二、对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实行分级管理。 三、远程医疗会诊是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进行异地医疗咨询活动,属于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进行。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设备与网络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建立的网络管理中心是为远程医疗会诊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从事医疗咨询活动。 卫生部关于印发远程医学教育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远程医学教育网络是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可向全国提供符合医学教育特点的远程教学服务系统。 远程教学站既是组织远程医学教育活动的教学机构,又是开展远程医学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网站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学教育信息的服务机构。 分类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设立——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这些要求,如何在申请材料中具体体现?) 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如何核实?)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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