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知识》学习读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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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TOC \o 1-2 \h \u HYPERLINK \l _Toc24895 第一部分 煤矿防治水相关理论知识 1 HYPERLINK \l _Toc9580 第二部分 煤矿探放水现场作业 39 HYPERLINK \l _Toc2682 第三部分 排水系统 77 HYPERLINK \l _Toc5121 第四部分 应急救援 81 HYPERLINK \l _Toc9477 第五部分 雨季三防 89 HYPERLINK \l _Toc8733 第六部分 名词解释 94 HYPERLINK \l _Toc12186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 97 HYPERLINK \l _Toc31045 《井下老空水探查物探技术指引》 116 HYPERLINK \l _Toc1172 《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 122 HYPERLINK \l _Toc11685 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HYPERLINK \l _Toc1443 透水事故案例分析 152 HYPERLINK \l _Toc10116 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透水事故 HYPERLINK \l _Toc6659 案例分析 157 HYPERLINK \l _Toc30989 山西美锦集团东于煤业有限公司 HYPERLINK \l _Toc15242 5.22较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 161 《煤矿防治水知识》学习读本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 5 - 第一部分 煤矿防治水相关理论知识 第一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三条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第四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第五条 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第六条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八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 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条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第十条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第十一条 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安全性论证,确保无溃浆(砂)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第十三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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