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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沪地铁〔2006〕193号 关于印发《上海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项目公司: 为切实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促进监理单位管理规范化,提高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上海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管理规定》 二○○六年六月十日主题词: 轨道交通 监理 管理 规定 通知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6年6月11印发 (共印30份) 上海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监理责任和范围 第三章 安全监理组织保障 第四章 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第五章 安全监理工作准备 第六章 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管理 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界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各监理单位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安全监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二、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上海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区域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本管理规定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四、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全面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规范并落实施工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行为和管理措施,监督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充分发挥安全监理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作用, 使安全监理工作能准确定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监理责任和范围 一、凡参与轨道交通建设各监理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监督检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全过程管理,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有安全监理责任。 二、总监理工程师是所监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第一责任人,总监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安全监理的范围和重点,并按专业对监理人员进行职责分工,监理人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人、机、物料、方法、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控,审查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督促总承包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总承包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公司;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项目公司或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报告。 第三章 安全监理组织保障 为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制止施工行为中出现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范围内,以确保安全性。参与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理单位在组建现场监理机构时必须落实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安全监理人员要求 二、安全监理的资源配置 三、安全监理管理体系的建立 一、安全监理人员要求 (一)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按投标承诺,按照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工程造价不足五仟万元的工地,现场不少于2名安全监理;超过五仟万元的,应设置安全监理机构,成立安全监督组,每五仟万元增设2名安全监理,依此类推。 (二)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全监理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台帐,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三)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全监理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应熟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并能运用这些法规、标准(如JGJ59-99等)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特别是对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应能熟练掌握应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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