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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 哈尔滨课件.ppt
... ... ... ... 2017.3.2 哈尔滨 * 18年 1997 2009 效力:省政府规章 199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发展历史 2016 1、删除第八条第二项:“男性在七十周岁以上,女性在六十五周岁以上的”。 2、非公立医疗机构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聘用男性超过七十周岁、女性超过六十五周岁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新修订 * 18年 第三章 第二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章 总则 执业登记 执业 设置审批 监督管理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 18年 三、修订方向 1. “卫生行政部门”修改表述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 3、《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卫医发〔2016〕62号)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3号) 6、与国家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 * 18年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卫医发〔2016〕62号)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受所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选址距离、诊疗科室及自身注册资金额度的限制。个体办诊所、门诊部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 18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18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3号) “权限内医疗机构(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调整为 “审1次”项目 * 18年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 明确省、市(地)、县(区)分别负责三、二、一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因此修改原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五条。 * 18年 第七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 (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由县(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决定。 (二)二级医疗机构和地、市级、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二百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疗养院,以及县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由市(地)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三百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市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及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 18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有国家规定不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的; (二)个人在农村乡(镇)、村设置医疗机构的; (三)城市(含县城)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数已超出每万人口设置一个医疗机构比例的; (四)拟设置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距公立医疗机构的距离不足一公里,并拟设置的诊疗科目与公立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重复的; (五)医疗机构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 * 18年 第九条 申请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获得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当地有效的居住证明。 申请在省辖市设置诊所的个人,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 18年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有国家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有国家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的; (二)医疗机构用房与居民共同使用同一通行道的; (三)不具备专科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肿瘤、精神、传染、结核病科的; (四)城市(含县城)的个体接生诊所。 * 18年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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