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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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其本质是解 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之后资本所有者(即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的 问题。国有企业是一种典型的两权分离型企业,即所有者是全体人 民,中央政府受全体人民的委托来监管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但中 央政府又将众多国有企业分别委托给各部委和地方主管机构代管, 其代理链的多重性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传统管理体制,加上在由传 统企业向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所依据的《公司法》已显滞后,导致在 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上出现了诸多问题甚至严重扭曲。正如国务院 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副主任陈清泰在“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 问题国际高级专家会”上指出的“有的政府部门既向公司制企业派 董事、董事长,又派经营管理人员;有的董事长要求兼任总经理; 有的经理人员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为然,使董事会形同虚设; 有的政府部门仍用管理国企的办法来管理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策 需要政府批准;还有的企业要求改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凡此 种种,既背离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改革的初衷,也表 明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存在的缺陷。 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及成因 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从其成因来看,主要 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沿袭传统管理体制的缺陷。体现在对“机构股东”缺乏制 约机制和由推行“放权让利”措施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内部人控制” 现象的增多。 对“机构股东”缺乏制约机制。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人民政 府,作为股东的人民政府就必然要对其实施管理。实践中代表股东 行使权利是政府的有关机构。这些有权任免和控制董事会并监管经 营者的主管机构,自然就成了机构股东。它或者是与地方政府领导 机关基本重合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是各级行业主管机构, 也可能是由行业主管机构改造而成的国有控股公司。由于缺乏必要 的法律抑或政策,没有建立起对这些机构股东的制约机制,使得其 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与改革前大同小异。 一方面,政府机构本身所具有的管的特性以及在传统的国有 国营的产权运作制度下长期形成的“企业主管”意识,必然衍生对 企业行政色彩浓厚的干预。虽然在政企分开、构造市场主体的改革 中,政府主管机构也采取了一些“放权”措施。但由于放权的主动 权在政府部门而不在企业,再基于不是管错了而是管多了的认识, 其结果不仅在权力的下放上以我为据,也使放权成为政府主管机构 对企业的一种“施舍”,从而造成放权不实在、不到位。此外,受自 身利益的驱使,政府一些部门不仅难以放掉已经掌握在手中的权力, 并且还不同程度的截留国家政策下放的权力。这就使保障企业成为 完全自主的市场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真正建立和完善。从董事 会的独立性来看,就存在以下问题:(1)在股权设置上,普遍状态是 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比重过大,目的是为了使董事会多数成员及董 事长的人选仍然由作为国有股代表的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委派。(2) 在长期政企不分形成的思维定势作用下,一些政府机构对董事会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独立作出的决策不放心,仍然坚持必须通过他们 审批才算数,结果是降低了董事会的作用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另一 方面,机构股东的利益与国有企业终极所有者的利益并不一致,国 有企业盈利,归属作为出资者的国家,企业主管机构及其负责人所 获极少,甚至没有。这种责权利的不统一就会使其对企业经营者的 业绩不佳采取放任和姑息的态度。最后国有企业可能破产,但破产 机制并不允许主管机构破产。使得主管机构及其负责人失去了必不 可少的制度约束和竞争约束,从而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缺乏严格 监管经营者的动力和压力,使一些亏损严重的企业经营者仍安居其 位;二是难以提高其识别经营人才和监控经营者的能力。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增多。在进行了数十年“放权让利”的 改革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人们普遍接受了改革的最高原则是给 “企业”(实际上是经理人员)以不受所有者约束的经营自主权的观 念,结果是把所有者排除在企业之外,导致所有者缺位”,股东会、 董事会形同虚设;而企业内部支薪的高层经理以“负责制”的名义 掌握着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实际上是在没有内外监督的情况下全权 经营受托的国有资产,于是便相当广泛地发生了 “内部人控制”的 问题。由于这种管理模式没有也不可能使经营者产生自觉的、充分 的责任,无法促使其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努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 提供了掠夺国有资产的机会和鼓励掠夺的诱惑力,最终的结果是带来 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二)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依据公 司法的规定创设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股东会,为公司 的权力机构;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 董事、经理的行为等。立法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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