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政策介绍.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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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税收政策介绍 浦东新区税务局国际处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可能产生的所得类型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资产转让所得等 其他所得 股权转让的定义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表现形式:发生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登记变更行为 介绍内容 政策依据 转让类型 合同备案 所得判定 纳税申报 特殊性处理 政策依据 第一部分 政策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政策依据(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政策依据(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际税收协定 转让类型 第二部分 转让类型 直接转让 间接转让 直接转让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给居民企业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 转让类型 间接转让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合同备案 whohow 第三部分 合同备案(一)直接转让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所申报办理备案手续。 谁是扣缴义务人? 谁是扣缴义务人? 合同备案(二) 直接转让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所,办理备案手续。 合同备案(三) 间接转让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所提供先关资料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五条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备案材料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备案登记表》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发生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控股情况架构图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五条的规定递交资料 所得判定 第四部分 所得判定(一) 所得判定(二)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09]698号)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入股权转让价(国税发[1997]71号) -2008年起废止 所得判定(三) 币种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采用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的即期汇率将股权转让价折算为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金额。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所得判定(四)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9]3号) 在确定计税价格时,将按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的股权转让所得,用申报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出计税价格并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 股权转让之日的即期汇率 申报当日的即期汇率 所得判定(五)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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