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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谁法上的物权问题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   一、导论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但物权在通常意义上仅指就有体财产设定的权利,而就无体财产特别是就智力成果设定的财产权,则称为“准物权”。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物权的种类是不一样的。罗马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两大类,而定限物权又分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后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虽然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但都有自己独特的分类。《法国民法典》除规定了所有权外,还规定了役权和担保物权。《德国民法典》正式从立法上创立物权的概念,在其物权篇中,除规定了所有权之外,还规定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一般而言,物权可分为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永佃权等。其中所有权属自物权,永佃权、地役权等属他物权。另外,物权还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分,前者如地上权、永佃权等,后者如抵押权、留置权等。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关于属于物权的财产权利的规定是存在的。根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我国物权可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不同于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因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含有涉外因素。但这并不等于说两者之间毫无联系,事实上,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物权制度的基础,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制度是国内民法上物权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含有涉外因素的物权关系即涉外物权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由于各国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互不相同,往往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需要解决法律选择问题。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拉丁语表述为Lex loci rei sitae,lex rei sitae或lex  situs,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目前,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当时,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集大成者巴托鲁斯(Bartolus),针对意大利北部城市之间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提出了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他认为,动产物权应依当事人属人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日益发展和巩固,国际民事交往更加频繁和复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作法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的广泛支持和肯定。许多学者主张,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不管有关案件在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都应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在立法上,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和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同样确定了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规则。英国和美国在审判实践中也采纳了这一作法。   前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在立法上也是肯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的。例如,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126条规定:“对物的所有权,根据该物所在国的法律来确定。”   发展中国家的规定亦复如此。例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占有、所有以及其他物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198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更加具体、明确地指出:“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可见,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得到普遍承认和争执最少的规则。   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一般主张同样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取得这样的共识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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