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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刍议法院地法在涉外网络侵权.doc

浅谈刍议法院地法在涉外网络侵权 历史背景下,无论存在于什么社会制度下,它都能受 到法官们的拥戴。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而言,法院地法可 以被认为是适用频率非常高的一项冲突规则。特别是在美 国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地法的适用之频繁让众人 都感到吃惊。现今,在网络侵权的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 仍然是坚持对大部分案件都适用法院地法。 一、法院地法的渊源 法院地法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 法时代。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局限性,人们对法律 知识了解较欠缺,对于各城邦之间的法律冲突更是知之甚 少,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从严格的属地主义出发, 绝大多数的情况都是适用本国法,排除外国法。时至今 日,法院地法在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过程中仍然起着很 大的作用。 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 中对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做了详细的论述。其理由是侵 权法与刑事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刑事法普遍适用于 法院地国,法院地国国内侵权法也同样适用于侵权事件。 另一方面,萨维尼以法律关系本座说为出发点,认为侵权 行为的性质是以公共政策为基础的,所以侵权行为之债的 法律关系之本座就是法院地。按照其创立的法律关系本座 说,侵权行为之债的本座在法院地,那么法官在审理案件 的时候就应该适用本座地法 即法院地法。另外,萨 维尼支持侵权行为之债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因还在于,当时 的侵权行为法首要功能是惩戒和教育,而非赔偿和风险分 散,适用法院地法比适用外国法更能起到维护法院地国公 共秩序和教育民众的作用。除去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理论, 英美法系中艾伦兹威格教授的“法院地法”学说在侵权领 域也是影响巨大的。 笔者认为,法院地法学说的体系虽然非常庞大,但是 其理论的基础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院地法在法 律适用中处于首要地位,只有当法院地法无法适用的时候, 才能适用外国法;第二,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不能适用法 律、条约或判例中已经形成的规范,那么法院就应当把法 院地法作为基本规则;第三,为了防止原告挑选法院的情况 发生,针对每一类特定的法律关系确定一个最为适当的法 院。 二、适用法院地法的优势 首先,便于法官审理案件。法官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 件的过程中,如果选择适用外国法,就将涉及到外国法的 查明。世界上总共有1 70多个国家,就算是同一个国家, 都还要区分多个不同的法域。以我国为例,就存在着大陆、 香港、澳门、台湾这四个不同的法域。法律规定更是千差 万别,种类繁多。我们不能要求法官对所有的法律都熟悉, 这也不现实。因此,法官优先适用其熟悉的本国法也是可 以理解的。 其次,适用法院地法也是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我们 知道通常一国的法律制度都代表着该国的国家利益。如果 本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优先适用了外国法, 那么本国的利益很可能就会遭受损害,从维护本国利益的 角度出发应该优先适用法院地法。最后,在处理涉外民商 事纠纷的时候,首先要进行的就是对案件进行识别,而进 行识别的依据,大多是本国法。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还 涉及到域外调查取证、司法文书的送达等程序;案件的判决 结果还有可能涉及到域外执行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消耗很 多的司法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如果适用本国法将会使各 项程序操作起来更加的方便。 三、法院地法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网络有时就像是一面放大镜,任何理论的缺陷放到网 络环境中,就很会显得更加的突出。如果说法院地法会促 使涉案当事人挑选法院的情况发生,造成恶意诉讼的后果, 那么这些问题放到网络中就将显得更加突出。挑选法院的 现象当然不是网络中的专有现象,但是选择案件的起诉地 点几乎可以说是任何一个涉网案件都可能遇到的问题。但 即使是这样,法院地法在网络侵权中仍然占有一席之地。 其原因就在于,承认当事人自主的选择法院地法为案件的 准据法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趋势,并且当外国法律的适 用会违背法院地法的公序良俗时,法院可以以法院地法加 以矫正,即“双重规则”来维护法院地国家的主权与秩序。 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戴西和莫里斯在其所著的《冲 突法》一书中这样写道:“在国外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取决于行为地法和英国法的规定。作为一般原则,在国外 发生的侵权行为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在英国起诉:即 根据英国法能起诉,根据侵权行为地法亦能起诉。”马 T?沃尔夫也认为,侵权行为不仅跟侵权行为地之间有关 系,它与法院地地国的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也有关系,因 此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应该同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 法。当代虽然有众多学者批判法院地法的适用,认为过度 适用法院地法实际是对国际私法的否定,但是笔者认为在 网络背景之下,法院地法还是有一定可取之处的。我们先 以一个美国的案例“国际反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联盟与 法国犹太学生联盟控诉美国某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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