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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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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doc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来宾市兴宾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6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7 承办机构 来宾市兴宾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624829 监督电话 0772-6622249 9 设定依据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编〔2014〕73号)第一条 将自治区商务厅畜禽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10 实施对象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单位或个人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编〔2014〕73号)第一条 将自治区商务厅畜禽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13 行使内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来宾市兴宾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案件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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