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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煤电厂高效除尘改造实施方案-上海市发改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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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市燃煤电厂高效除尘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燃煤电厂高效除尘改造,实现本市所有电厂燃煤机组烟尘排放浓度≤20毫克/立方米且稳定达标排放,达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二、责任分工
(一)各发电企业是燃煤电厂高效除尘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工作,确保在2014年7月1日前完成。同时,要加强高效除尘改造的运行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二)市环保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力公司,制定本市燃煤电厂高效除尘改造实施计划,协调推进发电企业加快实施除尘改造,加强对发电企业高效除尘工作的监管;负责加强燃煤电厂高效除尘改造投运后监测执法力量,提高监测执法频率,加大对未按期完成高效除尘改造电厂违法处罚力度;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燃煤电厂高效除尘改造补贴项目申报材料。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补贴政策,落实市级补贴资金,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三、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在2011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完成高效除尘改造、正常运行,并通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烟尘排放浓度≤20毫克/立方米的本市现有30万千瓦~90万千瓦公共电厂燃煤机组。
30万千瓦以下(不含)和90万千瓦以上(不含)的公共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以及已经享受国家和本市高效除尘改造补贴的燃煤机组不列入本次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对补贴范围内的燃煤机组,在其高效除尘改造工程建成,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对其改造工程建设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按机组装机容量确定,具体为:
1、30万千瓦级电厂燃煤机组,每千瓦补贴25元;
2、60~90万千瓦电厂燃煤机组,每千瓦补贴6元。
具体采用何种技术路线由企业自行决定。
(三)资金来源
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补贴实施年限
2011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
四、操作办法
(一)年度资金计划
每年8月底前,各发电集团公司提出次年下属企业高效除尘改造补贴资金使用建议,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次年本市燃煤电厂高效除尘改造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次年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情况统筹平衡。
2013年及以前年度补贴资金计划不再编制。
(二)市补贴资金申报
发电企业在高效除尘改造工程环保竣工验收(含在线监测设施纳入市环保局监控网络)通过后,通过上级发电集团公司申请补贴。补贴资金由发电企业报发电集团公司统一汇总后向市环保局申请,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批。2012年及以前年度补贴资金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材料包括:
1、各项目《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汇总;
2、燃煤电厂高效除尘改造项目核准(或批复)文件;
3、市环保局核发的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三)市补贴资金审核
市环保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市补贴资金计划下达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五)市补贴资金拨付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市环保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补贴资金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到发电企业。
五、附则
(一)各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如国家近期制定出台高效除尘改造电价政策,本政策方案将作相应调整。
(三)本实施方案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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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上海市燃煤电厂高效除尘改造工程补贴资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
所属发电集团公司
项目申报日期
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竣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技术路线、
工程方案
(简述)
主要建设内容、
规模等(简述)
投资及其构成、
资金筹措
预计年烟尘减排量
发电机组编号及装机容量(万千瓦)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核准(批复)文号
环评报告批复文号
所属发电集团公司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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