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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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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
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绩效,加强对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监督管理和激励约束,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北京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考发〔2011〕321号)要求,近期我委将组织开展2011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工作于2012年1月18日开始,至2012年3月11日结束。
二、考核内容及原则
(一)考核内容
机关处室综合绩效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履行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依法行政、政风行风建设、勤政廉政和基础工作6个方面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综合绩效评定主要包括:班子建设与运行、重点工作、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财务管理与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5个方面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二)考核原则
绩效考核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领导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1.对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履职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定,其中,直属单位班子成员的个人年度考核随本单位进行;
2.对委机关2011年12月31日前在编人员(不含局级),以及借调半年以上的我委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3.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此类人员考核,参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中相关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4.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此类人员考核,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中相关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三、考核程序及方法
2011年度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工作,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组织开展。
总体考核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12年1月18日-2月10日)
按照考核通知要求,正式启动全委系统年度考核工作。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需于2月10日前报送自我考核评价报告,各处室同时报送全体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考核测评阶段(2012年2月11日-2月29日)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各方,分别完成主管委领导评价、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评价、全委民主测评会和直属单位内部测评等环节工作。适时召开全委民主测评会;各直属单位内部测评会,在委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的监督和指导下组织实施(具体召开时间和相关工作安排请各直属单位于2月10日前同委人事处联系确定)。
(三)汇总分析阶段(2012年3月1日-3月11日)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工作环节考核测评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撰写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委考核委员会最终讨论决定,并以通报的形式在委系统内公布。
各直属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规范工资单位)需于3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直属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报人事处备案。
四、考核奖励指标和奖金标准
按照国家和我市考核奖励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不超过本机关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奖励分为三等功、嘉奖。其中三等功的比例不超过本机关参加考核总人数的4%,嘉奖的比例不超过20%。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可以记三等功(不占名额),但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评为优秀,且已按有关规定自动记三等功的人员,从2011年起重新计算考核年限。关于记二等功以上奖励,按规定以后每5年评选一次,2011考核年度不组织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申报审批工作。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机关处室(直属参公、规范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市政府绩效管理奖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管理奖金标准由市政府统一核定,其中优秀等次人员绩效管理奖金标准要与称职等次人员适当拉开档次(一般为5%);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我市受奖励公务员奖金标准为:嘉奖人员800元;记三等功人员1500元。其它事业单位的奖金发放依据本单位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五、考核机构
为加强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成立考核委员会,并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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