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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喂法案2007
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案 2007 HYPERLINK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3855highlight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3855highlight=
来源:驻尼日利亚经商参处 本法案用于替代1999年第34号《矿物和开采法》,本法的生效意在对尼日利亚固体矿物的勘探和开发做出规范。第一章 矿产,勘探,采矿和采石第一部分 矿产的所有权及控制权1,尼日利亚的所有矿产资源,地上或地下,大陆架和所有河流,水道,水域及专属经济区由尼日利亚人民授予联邦政府所有和控制。自本法生效起,所有其上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土地,归政府所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由政府让度给依本法获得相应权利的人。2,除本法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勘探,开采矿产,亦不得为开矿改变或截留水体。如涉及放射性元素的开采,本法规定可能根据健康及公共秩序的考量基础相应修正。3,下述情况中,矿物勘探、开采权不得依本法授予:除总统事先同意,划拨军事用途的用地;根据油管法授予油管使用区域50米内;城市、村庄、市场、葬地、公墓、祭祀或宗教、考古地点;划拨给铁路用地或现有铁路用地、政府、公共建筑、水库、大坝、公共道路50米内;在博物馆及纪念碑法案,国家公园维护法案管辖下的地区;该地区的矿产权利已经由矿权地籍办公室授予他人,此授权仍然有效。如此地区已被指令停止采矿活动,则不得授予任何相关权利。第二部分 法案的管理4,部长职责(略)5,法案生效后六个月内成立矿权地籍办公室,负责矿产权的管理及产权登记。矿权地籍办公室是一个有公章的永久性法人,可以以其法人名义发起或参与诉讼,可以接受、占有及处置动产及不动产,有一个总的负责人。为了满足本法赋予它的职责,矿权地籍办公室将是被指定管理矿产权的唯一机构。法案赋予该办公室的其它功能还包括:受理矿产权申请,批准、签发、中断及在部长的书面同意下:撤销矿产权;接收和处置关于转让,更新、调整、让渡矿产权及矿产权范围的扩展;按编年顺序保存所有申请;以及其它为实现本法赋予该办公室的职能而进行的活动。6,中央矿权地籍办公室将建在首都阿布贾,它对全国范围有最高的排他性的职权及管辖权。根据管理便利的需要,矿权地籍办公室将建立一定数量的地区分支机构。7,矿权地籍办公室提供下列注册登记项目:勘探许可证注册、探测许可证注册、采矿租约注册、小型采矿租约注册、水使用许可证注册、采矿许可注册。8,当数份针对同一区域的申请,两个或以上有地点重叠的申请在同一个工作日被提交给矿权地籍办公室时,最早收到的符合规定的申请有优先权。当遇有针对同一专有区域的竞争性申请时,矿业地籍委员会必须严格遵照本法规定的“先到先受理”原则。矿权地籍办公室须向申请人提供下列收据作为申请证据:所有申请文件及费用已收;申请的日期和时间。9,部长可以根据规定决定一项探测许可和一项采矿租约是否以竞标方式授予。矿权地籍办公室应考虑不同竞标方案,并通过一个公开及透明的方式选择最能迅速及有效地促进该地区矿产资源利用和发展方案。应考虑到:申请者提议的探测和开采计划以及其准备为此支付的费用;申请者的财物和技术资源;申请者以往的勘探及采矿经验。成功的申请者将被视为第59及65条中所指的申请者。10,矿权地籍办公室将收取:申请矿权受理费用;以固定比例按面积收取年度管理费。11,矿权持有者如不交费,矿权将可以被撤销。12,如因矿权地籍办公室的原因迟交年度管理费,矿权地籍办公室将发出限期30天的书面迟付通知,如到期仍未付款,矿权将被撤销。13,第10条中所述费用的数量、管理及付费形式将由部长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发布。14,任何由矿权地籍办公室发送给申请人及矿权持有者的通知都应通过快递,或挂号信发往收信人的必威体育精装版所在地址,或交给其指定的代表人,或通过报纸公示。这样的通知将被认为是对申请人及矿权所有人有效地通知。15,在履行其职责及处理与矿权地籍办公室的关系时,部长要保证矿权地籍办公室能始终独立完成其职责及工作。16,为履行其在本法下的职责,部长应在部里:成立一个“矿产监查部门”;“矿产环保部门”;以及其它被认为有利于本法实施的机构。在上述机构工作的监查员及官员应根据本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公共利益为原则获得授权及履行义务。17,除按照本法规定的其它内容及遵照部长指示,矿产监查部门还应:总体监控勘探、探测和采矿的具体操作,以保证其符合本法规定;监控矿权持有者遵循本法及其他法律中的关于采矿健康及安全方面的规定;根据实施细则或部长要求提交记录和报告;代管由法庭罚没待上交政府的矿产资源;在部长的事先同意下,代为处理被政府罚没的矿产资源;开展调查和检查,以保证所有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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