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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培训讲座(二)——租赁合同.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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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培训(二)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各要素: (1)合同;(2)出租人;(3)承租人; (4)租赁物及其交付、使用和收益; (5)租金。 租赁合同内容与形式 内容:各要素的总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形式: 书面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 不定期租赁:租期不确定,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随时终止租赁关系(出租人需提前合理通知)。 非书面形式:租期不满六个月,对于举证无太严格要求的租赁关系。 出租人 什么人能够成为出租人? 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有权出租租赁物的其他人: 出租人的受托人;转出租人。 案例1:某商铺租赁纠纷案 案例2: 某会所租赁 案例1、案例2的深入分析:受托人的两种表现形式: 以委托人名义签约。法律后果:由委托人履约并承担全部后果。 以受托人自身名义签约及履约。法律后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 承租人 承租人主体限制:租赁合同项下一般无特别限制,如有限制,也是多与租赁目的相关(如特种行业需特别资质)。 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况:设立当中的公司作为承租人。 原则:设立股东可就设立事宜(如租赁营业场所)代设立当中的公司签署相关合同,但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 案例3: 出租人、承租人的共通性问题:营业范围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租赁物 哪些是可以作为租赁物的“物”: 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流通物;(法律属性) 使用权可以分离的物;(货币)(法律属性) 非消耗物;(食品)(自然属性、法律属性) 符合租赁目的及用途的物。(商业角度) 案例4: 甲承租乙名下商铺后,拟用于开设餐厅,后经食品卫生主管认定,不具备开设餐厅的条件。(1、该商铺不是符合甲要求的合适的租赁物;2、租赁合同当中未约定甲的租赁用途,导致甲无法向乙索赔。) 租赁物的交付 交付的法律意义: (1)风险、费用转移;(2)交付与合同成立或履行的关系? 案例5: 交付应注意的问题:确认交付现状(明细、数量、状态),双方书面确认。租赁期限届满后,返还租赁物时双方以此为据检查租赁物状况。 租赁物的使用: 租赁物性质与租赁目的是否需要一致:(如:仓储用地能否承租用于开设超市)(1)法律上不会导致合同无效;(2)从商业上应考虑能否满足租赁要求。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特殊情况:出租人的使用(出卖、抵押)。(1)买卖不破租赁及其例外;(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转租与再转租: 租赁物的维护:(《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租金 租金与合同定性 案例6: 李某为A公司职员,A公司向其提供一套房屋居住。李某离职后,A公司亦未收回该房屋。后该房屋所在片区拆迁,李某要求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A公司认为李某为侵占公司房屋,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关键点:1、租金;2、合同形式。)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 免租期 租金与物业费、其他设施费 押金 租赁期限 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是否有延长最长期限的其他变通方式:无。(如:二十年期满后,某一方单方决定可续租。)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赁期满的后果: 原租赁合同终止。 租赁物的返还、承租房屋内物品的清空。未及时返还或清空的处理方式。(1、起诉;2、公证;3、见证;4、自行处理,前提:有约定。自行处理的方式。) 特殊情况: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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