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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2]课件.pp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事教育处 2010-4 报告内容 一、相关政策解释 二、就医结算流程 三、使用管理须知 四、其它问题说明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保发〔2009〕152号 2009-10-29 相关政策解释 一、持卡就医后仍以选定医院为准 实行持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医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二、持社保卡就医后现行门诊、住院起付线政策不变 门诊起付线标准和原来规定一样,即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按照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个人负担应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可持卡实时结算。 住院政策与以前相同,医院结算后可进行补充医疗报销。 三、就医不带卡不能报销 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支付。 参保人员因急诊或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按原流程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社保卡补(换)卡期间需要就医的须携带相关单位出具的《补(换)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原规定报销。 相关政策解释 四、持卡就医后个人帐户管理方式不变 目前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没有调整。持卡就医后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帐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 五、门诊挂号诊疗费用定额支付2元 自2009年6月1日起,门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相关政策解释 报告内容 一、相关政策解释 二、就医结算流程 三、使用管理须知 四、其它问题说明 社保卡 医保手册 病历手册 社保卡 病历手册 \ 社保卡 其余费用 患者现金 交纳 就医结算流程 继续补充医疗报销! (保留原单据及处方等) 医院垫付: 社保基金 支付部分 报告内容 一、相关政策解释 二、就医结算流程 三、使用管理须知 四、其它问题说明 使用管理须知 首次领取由单位发放,不收费 1、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2、可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查询;3、可到设置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进行自助查询。 补(换)卡收取制卡工本费20元/张 查询 初始密码: 社会保障号码的后六位 预挂失 正式挂失 与补卡 96102 (24小时服务) 电话预挂失 卡服务网点 书面预挂失 自助终端 电子触摸屏上 自助预挂失 15个工作日 身份证明及《领卡证明》 可委托代办 注意: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使用管理须知 挂失、补卡 使用管理须知 情况一:因卡片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及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的,持卡人需持原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情况二:参保人员在领取社保卡后,在公安部门又变更了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应先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提供给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到社保中心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然后参保人员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换卡特别提示 报告内容 一、相关政策解释 二、就医结算流程 三、使用管理须知 四、其它问题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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