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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公交成本规制补贴实施方案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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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公交成本规制补贴实施方案
一、公交收入、成本规制用途与范围
本操作方案所称公交收入、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正常经营性收入、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和规制收入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规制成本作为公交财政补贴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补贴基数”),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公交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项目纳入成本规制范围,按以下八大类进行归集并制定统一标准:
1.人工费用(分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等四项经费);
2.燃料费;
3.修理费;
4.固定资产折旧;
5.轮胎消耗费;
6.其他直接运营费用(分场站租赁费、通行费、保险费、事故处理补偿费、员工补偿金、其他运营费等六项费用);
7.管理费用;
8.财务费用等与公交运营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
企业发生的非正常经营性支出不纳入成本规制范围。非正常经营性支出是指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突发性、非经常性支出,此项支出不计入规制成本范围,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单列项目归集。对外承包路线不实施成本规制。
二、公交成本规制流程
(一)以公交成本规制年前一年的相关成本数据为基础,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的相关指标,结合我市实际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并向公交专营企业公布。公交行业稳定发展后,公交企业成本项目标准值可间隔一定周期后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二)第二年年初,市财政局按规定选定中介监审机构对公交公司上年实际经营成本和标准值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进行监审,核定规制成本。届时市交通运输局提供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及挂钩补贴建议。
(三)按照已确定的规制年度成本项目标准值,规制当年公交专营企业成本,确定财政补贴基数。同时结合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确定公交专营企业当年规制利润。
三、公交八大类成本具体内容及规制成本标准的确定
(一)人工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等四项经费)
1.人员工资
(1)相关定义内容及分类
人员工资定义:人员工资指实际发生的、计入人员工资表的各项货币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等。人员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行业的基层工作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人员分类:公交企业从业人员分为司乘人员、一线辅助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三大类。其中:司乘人员指公交企业内从事公交运营的司机与随车售票员;一线辅助人员指公交企业内直接服务于公交运营的除司乘人员以外及为正常管理提供辅助、支持的基层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修理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收银点钞员、客服人员、食堂管理人员、保安员、稽查人员和油料供应人员等;管理人员是指其他参与或从事公交运营与管理相关的人员,包括分摊公交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自身的管理人员(只包括公交公司管理班子成员,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党支部、工会、安全生产和营运等相关业务部门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上三类人员的工资费用根据所从事的公交相关业务分别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2)人员工资标准值
人员工资标准值按总额计算,等于人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职工人数是通过不同类别人员与公交车辆的人车比来确定,具体是:一票制无人售票司乘人员人车比为2,分段收费有人售票司乘人员人车比为3.85;一线辅助人员的人车比为1;管理人员的人车比为0.08。人均工资标准值采用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工资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工资水平两个数值的平均值,工资总额可控制在以标准人员配比乘以上述平均值的总额内。
人员类别
无人售票司机
分段收费司乘人员
其他一线人员
管理人员
人车比
2
3.85
1
0.08
各类人员实际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计算职工人数。经确认推广公交IC卡设备可以取消售票员配置的要相应核减有人售票车辆数量。
(3)人员工资规制值的确定
当人员工资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当监审数在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2.社会保障费等四项经费
(1)相关定义内容
四项经费包括:实际发生支付或应缴纳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是指除列入工资表中的货币性薪酬、应上缴的社会保障费外,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福利支付的相关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的支出,包括误餐费、降温费、其他节日费等支出(与相应的工资计入相同会计科目)。企业年金不列入补贴基数。
(2)四项经费标准值
四项经费计提以人员工资规制值为基数,标准值按国家社保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等单位条例规定执行,相关具体规定如下:四项经费支出标准在人员工资规制值的42%内进行总额控制。
(3)四项经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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