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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投资渠道演变历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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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投资渠道演变历程 1995年《保险法》第104条: 银行存款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98年10月 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不过仅可从事债券现券交易。 99年7月 批准保险公司在国务院批复的额度内购买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 并可对沪深证交易所上市的债券进行交易 单购买的企业债券哦不得超过该公司资产的10% 99年8月 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交易期限最长为1年 99年10月 保险资金可通过购买债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 其后比例逐渐提高 2000年,保监会先后批复泰康人寿、华泰财产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提高至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2001年3月,保监会将平安、新华、中宏等3家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在证券投资基金上的投资比例从30%放宽至100%。 2001年8月,有关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债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报告递交政府有关部门。 2001年至2002年,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再保险、平安、太平洋、华泰等国内大型保险公司都建立了人、财、物相对独立的保险投资管理机构。 2002年新《保险法》 第10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及占总资金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管管理机构规定 2003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由目前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2004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政府债券;   (三)买卖金融债券;   (四)买卖企业债券;   (五)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式、具体品种的比例以及认定的最低评级,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004年国务院“资本市场九条意见” 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继续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 6、2004年10月和2005年政策 2004年10月24日颁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险资可以投资股票上限为5%。 2005年2月后一系列配套措施打通了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通道 2006年的政策 2006年3月14日颁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办法中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 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2006年10月16日:《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严格选择投资对象,慎重确定投资方式,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妥善配置各类资金,确保投资符合公司战略,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权益。       2006年12月21日:关于征求《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09年3月19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 2009年《保险法》规定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银行存款;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投资不动产;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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