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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处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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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处理

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处理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提出重点要在“破”“立”“降”上下功夫。各级政府积极响应改革部署,着力破解无效供给,化解产能过剩。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7%。伴随着破产案件的快速增长,破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引起法律界和财?界的广泛关注,其中破产程序中的税务处理是破产管理的一大难点。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税务部门和税法学界未有效参与破产法的制定,以至于《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衔接不畅,甚至存在诸多矛盾;另一方面在于税收债权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债权,受不同性质的法律调整,而大多数管理人或法院没有充分意识到税收债权的特殊性,实践中常与其他民事债权做同样处理。本文将梳理从破产启动到终结的全部流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对某些争议事项从法理和部分地区案例处理的角度提出处理建议,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和税务部门处理破产事项提供参考。   一、破产申请环节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破产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环节,涉及税收争议的问题是税务部门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能否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笔者从法理和实务两个角度分析,认为税务部门有破产申请权。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税务部门破产申请权的理论根源是“税收债务关系说”。该学说由德国税法学家阿尔伯特?q亨泽尔提出,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按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其中将“债务人所欠税款”与担保债权、所欠工资、普通债权并列作为一类债权单列。《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有关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直接移用了《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均认可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因此税务机关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从实务角度看,有些地区税务部门和法院已通过协调论证,明确了税务部门具备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资格。2016年浙江国税系统首次以债权人的名义,主动向法院提起对死欠企业破产清算,法院在核实相关申请资料之后,对破产案件予以立案。2017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印发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第二章第四节中明确,“债务人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法定住房公积金的,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二、债权申报环节   (一)通知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内容包括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破产实践中,有的破产企业账面上有欠缴税款等记载,此时税务机关是已知债权人,即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有时破产企业的账面没有结欠税款等的记载,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未知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或管理人对于未知债权人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即可。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况的,在清算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因此法院或管理人不论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有欠税余额,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通知,要求其按期申报债权。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报通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352号建议的答复》要求, 应当就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欠缴的税款向管理人进行申报,并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二)税收债权的申报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人所欠税款属于税收债权申报且优先清偿毫无争议,但是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税务部门代征的规费基金,是否属于税收债权申报范围存在争议。   1、税款滞纳金。   关于税款滞纳金是否属于税收债权申报范围,是否和欠税一样享有优先清偿权,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各有批复文件,且意见相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指出,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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