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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课件情境1 建设法规体系.pptxVIP

建设工程法规课件情境1 建设法规体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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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熟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要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则是由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构成。;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管理和参加工程建设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就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者和参与者。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类型:   1.国家机关   ⒉社会组织   ⒊公民个人;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习惯上也称之为标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内容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这种内容要由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来确定。如开发权、所有权、经营权以及保证工程质量的经济义务和法律责任都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根据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其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基于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基于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此时,受工程建设法规调整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随即产生。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发生了变化。   (1)主体变更。   (2)客体变更。   (3)内容变更。;  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终止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法律事实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 工程建设法律事实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 工程建设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当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规定把某种自然现象和建设权利义务关系联系在一起时,这种现象就成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即事件。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及意外事件三种情况。 (1)自然事件。 (2)社会事件。 (3)意外事件。;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这些都能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为通常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四种。 (1)民事法律行为。 (2)违法行为。 (3)行政行为。 (4)立法行为。;带你进入工程建设法律体系; 我国的工程建设法律体系是以工程建设法律为龙头,工程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地方法规、工程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为枝干而构成的。;告诉你建筑法的立法情况; 建筑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建筑法是指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该法是调整我国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共八章,八十五条。《建筑法》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并确定建筑活动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 广义的建筑法,除《建筑法》之外,还包括所有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规范分布在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以及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中。由这些不同法律层次的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体系即为广义的建筑法。更为广义的建筑法是指调整建设工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建筑法的立法宗旨   《建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此条即规定了我国《建筑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 活动是一个由多方主体参加的活动。没有统一 的建筑活动行为规范和基本的活动程序,没有 对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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