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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 (张立民) 一、概 述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也结合各自职责和分工,先后发布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基本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基础,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招投标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的基本法律法规体系结构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层:国家法律。 指国家的大法,强制执行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公布施行。国家主席签发。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等。 第二层:行政法规。 也属于强制执行的法规性文件。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国务院总理签发。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 第三层:部门规章。 属于部委级的规章性文件。由部长办公会通过,发布实施。由部长签发。 比如:我部新颁布的27号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联合颁布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四层:政策文件。 指一般性文件。如通知、意见、解读等等。一般为司局文件类。 比如:302号文件、企业资质、个人资格的审批等。 (一)招标投标法的重大用作 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法是一个强制性国家大法。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规模数额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建设或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资金,必须发挥最佳经济效益。通过立法,把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是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制保障。 招标投标法的重大用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完善建设市场管理体系、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 4、消除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5、建立国际通用市场运作规则,加快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 (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及其内涵 本法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仪表、机械、材料等的招投标活动。 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通信行业在招投标领域的变化情况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部别于2000年颁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原信息产业部2号令)和2001年颁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信部规[2001]632号文),对于规范通信行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了人们对招标投标的共识性; 2、招标投标活动得到了广泛的普及; 3、改变了传统的项目管理思维和方法; 4、强化了人们的法制观念; 5、管理机制上的转变;(设立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等) 6、加强专业人员培训、规范管理程序;(依法办事、细化流程等) 7、按照“条例”规定,清理部门有关规章,建立部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比如(27号令之规定)。 (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避招标: 1)以”入围招标“代替招标; 2)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3)滥用扩容工程,规避招标; 4)应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等。 (2)招标文件不规范: 1)资格预审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招标文件未载明全部评标标准。 3)评标标准“量身定做” 4)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5)集中招标时,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份额。 6)工程及服务集中招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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