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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涉税事项分析
“甲供材”财税问题处理
(一)工程概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有一项“甲工材”现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是特例。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特别是《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在工程概算环节,“甲供材”到底含不含在工程概算中呢?如果含在工程概算中,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甲供材”现象,是依据“税前工程造价×(1+10%)”还是依据“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工程概算呢?具体分析如下。
建筑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裸价)*(1+10%)
=(不含税材料设备+不含税人工+不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管理费+不含税规费+合理利润)*(1+10%)
无论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上述公式成立;
3、“甲供材”的内涵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此税法规定,要特别注意该税法条款中的“发包方”、“全部或部分”、“材料”和“动力”四个词。
具体理解如下:
(1)“发包方”的理解
在建筑发包实践中,“发包方”包括一下三方面:
一是业主发包给总承包方时,如果业主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业主是“发包方”;
二是总承包方发包给专业分包人时,如果总承包方自行采购专业分包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总承包方是“发包方”;
三是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给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自然人)时,如果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人是“发包方”。
(2)“全部或部分”的理解
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即包工包料工程是指“发包方”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为零,包工包料工程不是“甲供材”工程。“全部或部分”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一是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设备、材料、动力全部由“发包方”自行采购;
二是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设备、材料、动力,部分由“发包方”自行采购,交给承包方使用于发包方发包的建筑工程中,剩下的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承包方自行采购。
三是“甲供材”中的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要发包方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即使是发包方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材”现象。
(3)材料和动力的理解
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材,动力包括水 电 机油;
甲方购买了计入工程造价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属于甲供材;甲方购入全部或部分没有计入工程在材料设备动力不属于甲供材;
(二):招投标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招投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材”现象的法律分析
根据“甲供材”金额是否从工程造价中剥离再进行对外招投标进行分类,在招投标环节,存在以下两种“甲供材”现象:
1、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及应用范围
(1)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
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例如,一项工程的工程造价是1000万元(含增值税),假设“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含增值税),如果将200万元“甲供材”从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增值税)剥离,以800万元(含增值税)对外招投标,就是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
(2)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应用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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