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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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法的体系 高等教育法 民办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教育经费法 终身学习法 教师法 基础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 义务教育法等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 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职业教育法 正在计划起草 散见于《教育法》等其他法之中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重要内容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等教育法》包括总则(14条)、高等教育基本制度(9条)、高等学校的设立(6条)、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15条)、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8条)、高等学校的学生(7条)、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6条)、附则(4条),共8章69条。 (一)高等教育的内涵 (二)高等教育的方针 (三)高等教育的任务 (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五)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六)高等学校的设立 (七)办学自主权 (八)学校领导体制 (九)教师 (十)学生 (十一)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高等教育的内涵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的任务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第一款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办学自主权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至三十八条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 民事权、招生权、教学权、科研开发权和社会服务权、国际交流合作权、机构设置权和人事权,以及财产管理使用权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权)。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招生权)。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科专业设置权)。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教学权)。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科研开发权和社会服务权)。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合作权)。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机构设置权和人事权)。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财产管理使用权)。 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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